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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宣淇律师
执业资质:1510120**********
执业机构: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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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王宣淇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1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毛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毛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毛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毛某的辩护人关于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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