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签合同。工作满一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
二、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些用人单位以为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之后就完事大吉,没有注意合同是否到期,或者虽然注意到合同到期了但不以为意,从而导致当员工与企业发生矛盾时,员工以没有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只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试用期过长。《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另外,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的。不管试用期之后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四、试用期解除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当员工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企业告上劳动仲裁庭时,企业大多主张其辞退是因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然而,当仲裁员要求企业出示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时,企业却什么也拿不出来,因此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五、不能胜任工作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企业可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六、规章制度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经过公示方能对员工生效。
七、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其他文书未送达员工。企业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常常因为员工已经离开了企业或者当面送达给员工时被拒收,就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向员工送达并保留送达的证据。根据民法的一般原则,意思表示要送达才发生效力,所以未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即未发生法律效力。
八、公司未给员工休年假,也未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就算员工没有申请休年假,公司也要不能免于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义务。是否休年休假,应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进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