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业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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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亲生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发布者:袁业杰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362人看过


案情】


周某某于20148月死亡,遗留房屋、汽车等遗产共计190万元,未留遗嘱。周某某于19936月与孙某红结婚,生育一女孙某某。19992月,周某某与孙某红协议离婚,约定:孙某某由孙某红抚养,周某某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孙某某为双方当事人今后各自拥有财产的合法继承人之一。20012月周某某又与钱某某结婚,生育子女周甲、周乙。周某某死后,孙某某主张继承遗产。钱某某私自采集孙某某的头发与周某某生前使用牙刷中的遗留物,隐名送鉴定机构进行DNA检测,结论排除二人有亲子关系,遂拒绝分配遗产给孙某某。孙某某起诉请求继承周某某的遗产,被告钱某某等人提出对孙某某与周某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若存在亲子关系,则孙某某享有继承权;若无亲子关系,则孙某某不享有继承权。孙某某不同意进行鉴定,被告钱某某等人认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2条第2款之规定,认定孙某某不是周某某的亲生女儿,没有继承权。

本律师接受孙某某委托,代理此案。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拒绝鉴定时,推定原告不享有继承权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我国婚姻、家庭、道德观念的原则。因此,不同意被告的鉴定申请,原告在该案件中享有继承权。据此,依照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某某向某某支付遗产27余万元。

某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亲子鉴定具有很强的伦理性,涉及父母、子女的隐私权,因此,主张亲子鉴定应当严格限定于父母与成年子女本人。被继承人某某生前并未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而是依离婚协议履行对某某的抚养义务。另外,子女与父母有自然血亲关系,不是享有继承权的必备条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没有自然血亲关系也可享有继承权。因此,一审不支持某某等人亲子鉴定的主张,是依法对某某及其母亲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也是对逝者某某名誉的尊重,是正确的。遗产分配优先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思表示,某某在与某红的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某某为双方当事人今后各自拥有财产的合法继承人之一。某某一直未予以改变,某某依此约定享有继承权。法院作出审判决,确认某某享有继承权,在补正审判决中的瑕疵后,判决维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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