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托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委托事务的处理,实际的权利和义务都归委托人。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中,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转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和承揽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义来完成工作任务,其风险责任是由他自己承担的。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
承揽合同的客体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当事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因此,承揽人完成了与订立合同之初预期的工作成果之后能取得报酬;而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因此,在双务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只要委托人按照约定办理委托事务,不管委托事务最后的结果是否是预期的结果,受托人都有权请求委托人给付有偿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