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经过了第四次修改,定于2021年6月1日生效。本次修改所涉内容较多,本文仅对与外观设计有关的几点作出总结。
一、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增加了产品的局部形状的保护。
本次修改之前,外观设计专利仅保护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与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利保护制度相比,缺少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随着国际贸易和经济往来的日益增多,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保护制度的情况下,我国也要与时俱进与国际接轨。
二、新增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制度。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九条增加了以下内容“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是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本国优先权制度上,增加了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
在此之前,《巴黎公约》规定实用新型在先申请可以作为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申请的基础,也并未禁止在先申请的发明作为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基础。由于我国之前的本国优先权制度不适用于外观设计,因此对未在国外申请过外观设计的国内申请人而言,《巴黎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无法实现。新修改的《专利法》中增加了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之后,在中国提出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申请就可以作为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申请的基础。
三、延长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至15年。
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的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5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期限延长,原因之一为满足海牙协定的最低期现要求。根据海牙协定第17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请求续展,海牙协定缔约方的保护为自国际注册日算起十五年。我国现行《专利法》第42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与海牙协定存在冲突。并且,1999日内瓦文本第29条已经明确规定对该文本不得有任何保留,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下无法加入海牙协定。原因之二在于当前外观设计的诉争案件是专利诉争案件中数量占比较大,当前10年的保护期限不利于专利权的有效实施和权利的保护。
四、新增外观设计的开放许可条款。
专利开放许可是体现专利权人自愿性的一种许可方式,可以答复降低许可谈判的难度,减少专利交易成本,进而促进专利交易和实施,目的在于改善现有专利转化难的问题。开放许可当然不仅限于外观设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自然也在开放许可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