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教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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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侵权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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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原则中的“明知和应知”

发布者:曾教伟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7日|分类:人身损害 |1718人看过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上述规定即“避风港”原则的“通知+删除”规则,且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那么该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或者应知?

在河南省银都影视制造有限公司与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法院认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明知”通常理解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切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传播的特定内容系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而对该侵权内容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切知道侵权内容通常是收到了权利人的“通知”,该“通知”应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规定或者足以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准确定位侵权内容。

而对于应知,法院认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应知,其核心在于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了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应在坚守诚信善意之人注意义务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系为他人信息传播提供中介服务的特点,在促进网络行业健康发展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找合适的平衡点,不能失之过严,也不能操之过宽。认定应知的前提是侵权事实明显,即当存在着明显侵权行为的事实或者情况,网络服务提供者从中应当能够意识到侵权行为的存在时,就可以认定其有过错。

因此,对于“明知”,通常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收到能够明确定位侵权内容的“通知”为标准,而应知则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了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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