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几种知识产权类型中侵权和维权发生率较高的一种。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权人通常还会根据侵权方的侵权行为和商标权的实际情况请求法院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以达到跨类保护,更大范围打击侵权的目的。那么认定了驰名商标以后就会直接带来跨类保护的效果吗?
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本规定是针对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侵害权利人商标权的情况,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限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而对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则出现了跨类保护。
另外,对于企业名称与权利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商标是否知名作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二条第二项)。
权利人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后,直接就可以获得跨类保护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十条规定: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
(一)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
(二)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
(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
(四)其他相关因素。
因此,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以后,并非直接就受到跨类保护,进而能够阻止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效果,还要结合以上规定的其他因素才能综合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