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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发布者:曾教伟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5日|分类:知识产权 |1150人看过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了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与自然人个人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属于作者本人有所不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权属有一些特殊规定。

通常而言,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也归作者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但对于以下特定类型的职务作品,著作权是归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上述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对作者给予一定奖励。

当然,对于一般的职务作品而言,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也可以与作者约定权利归属。

修改前的《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法人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但该规定与职务作品产生了混淆,在实践中容易引起权利归属的混乱,在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完全能够解决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属与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的情况下,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删除了“法人作品”这一概念及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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