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园律师

李园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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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园律师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精准抗辩促成原告庭前撤诉

发布者:李园|时间:2026年07月08日|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代理方及角色李园律师作为被告之一(某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负责应诉策略制定及庭审应对

  结案方式原告庭前撤回对该被告起诉+法院调解

  二、案情简介

  原告A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河南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D置业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三被告一并诉至法院。

  原告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试图将保险赔偿责任纳入本案一并处理。一旦被认定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将面临直接的经济赔偿支出及潜在的理赔记录影响。

  李园律师接受该保险公司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分析保险合同关系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法律边界,制定了清晰的应诉策略。经过专业的法律论证与积极沟通,原告在庭前即自愿申请撤回对保险公司的起诉,法院当庭予以准许。

  此后,原告与其余两被告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工程款1,027,799.46元分期支付方案。

  三、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保险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对案涉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

  保险合同关系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能否在同一诉讼中合并处理;

  原告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四、李园律师的核心策略与作用

  1.精准定位法律关系,明确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常倾向于将尽可能多的主体纳入诉讼,以期扩大责任承担范围。李园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全面审查涉案保险合同及相关材料,精准界定了保险公司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

  核心论证逻辑:

  本案纠纷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工程款的支付责任;

  保险公司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主体,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原告主张的工程款纠纷,属于合同履行争议,不应将保险公司作为责任主体纳入诉讼。

  通过清晰的法律关系定位,李园律师向法庭及原告充分论证:将保险公司列为本案被告缺乏合同依据与法律依据。

  2.系统梳理证据材料,构建完整抗辩体系

  李园律师系统梳理了与本案相关的全部书面文件,包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分包协议;

  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

  工程款支付凭证;

  各方往来函件。

  通过严谨的证据组织,清晰展示了以下事实:

  保险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案涉保险责任范围不覆盖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纠纷;

  保险公司不应作为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

  3.积极沟通协调,促成原告庭前撤诉

  在扎实的法律分析与证据准备基础上,李园律师积极与原告及其代理人进行庭前沟通,以专业的法律论证向原告阐明:

  将保险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继续对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将面临较大的诉讼风险,且可能因被告不适格而被法院依法驳回。

  通过多轮有效沟通,原告充分认识到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的法律障碍,最终在庭前自愿申请撤回对保险公司的起诉,法院当庭予以准许,不再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

  4.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诉累与商誉影响

  通过促成原告庭前撤诉,李园律师成功为该保险公司实现了以下效果:

  效果具体内容

  免除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零诉讼成本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任何诉讼成本

  避免诉累在庭前即成功退出诉讼,无需经历完整的庭审程序

  维护商誉避免因公开诉讼对公司商誉及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五、案件结果

  经李园律师的专业努力,本案结果如下:

  事项结果

  对保险公司的起诉原告庭前自愿申请撤回,法院予以准许

  保险公司的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零赔偿、零费用

  其余被告调解结果被告河南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27,799.46元,分期履行

  违约责任条款如任一期逾期,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及诉讼费7,702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2元,由原告A负担

  六、李园律师在本案中的优势体现

  能力维度具体表现

  法律关系辨析能力精准区分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与保险合同关系,明确保险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

  证据组织能力系统梳理保险合同及工程合同核心文件,清晰展示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沟通协调能力通过庭前专业的法律论证与有效沟通,促成原告主动撤诉

  风险预判能力准确把握诉讼走向,引导当事人以最低成本、最快速度实现最优结果

  程序把控能力确保庭前撤诉程序合法、高效完成,避免拖入冗长的诉讼周期

  七、典型意义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往往倾向于将保险公司等具有偿付能力的主体一并列为被告,以期在胜诉后获得更有保障的执行。然而,诉讼并非“被告越多越好”——将不适格主体拖入诉讼,不仅可能导致原告承担不必要的诉讼成本,还可能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而被法院驳回。

  李园律师在本案中通过精准的法律关系定位和扎实的证据准备,成功使原告认识到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在庭前即促成原告主动撤诉。

  该案例充分说明:

  精准的法律关系定性是诉讼抗辩的核心——只有准确界定各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才能制定出最有效的应诉策略;

  庭前沟通是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专业的法律论证与积极沟通,可以在庭审前就将当事人从诉讼中成功抽身;

  保险公司的“被告价值”不等于“被告适格”——具有偿付能力不等于应当成为被告,专业的律师能够切断此类不当诉讼。

  李园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的法律关系辨析能力与沟通协调能力,为建设工程领域保险公司及其他被不当列为被告的主体提供了有价值的应诉参考。

  八、律师简介

  李园律师,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建设工程与保险交叉领域的复杂法律关系辨析中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善于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高效的沟通策略,以最低的诉讼成本为客户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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