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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判决结案,为当事人争取子女抚养权、房屋居住权及10万元财产折价款

发布者:李园|时间:2026年06月01日|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程序:一审(判决结案)


  代理律师:李园,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方:原告(女方)


  二、案情简介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06年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初次登记结婚,2014年补办登记。婚后双方共生育三名子女:长女(2007年出生,已成年)、次女(2013年出生)、长子(2016年出生)。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取得以下财产:


  XX县XX小区两套房屋(系拆迁被告父母所赠婚房后安置所得,尚未办理产权登记);


  XX县XX乡王老家村自建两层半房屋一栋(2020年建造,造价约20万元);


  共同债务:向案外人借款8万元,已还2万元,尚欠6万元。


  原告因被告性格暴躁、懒惰、不承担家庭责任、多次殴打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委托李园律师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请求:


  判令离婚;


  婚生次女由原告抚养,婚生长子由被告抚养;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两套安置房及自建房);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争议焦点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


  两套拆迁安置房的性质(属被告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及如何处理(尚未取得产权登记);


  自建房如何分割及折价;


  共同债务如何分担。


  四、李园律师代理工作及策略


  李园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开展以下工作:


  全面收集证据:整理结婚证、户口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条等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子女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针对被告家暴行为,协助原告梳理沟通记录及伤情证据,用以证明感情破裂。


  明确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核心诉求(离婚、获得次女抚养权、合理分割财产),制定诉讼方案。考虑到两套安置房尚未办证,提前研究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预判法院可能不予处理所有权归属,转而争取居住使用权。


  庭前充分准备:针对被告“安置房系长辈赠与个人婚房拆迁所得,属个人财产”的抗辩,准备反驳意见:该房屋系婚后因拆迁安置取得,且原告作为买受人在合同上签字,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准备备位方案:如法院不支持所有权分割,则争取原告及女儿的居住使用权。


  积极推动对原告有利的事实认定:


  子女抚养方面,强调次女长期随原告生活,改变环境不利于其成长;长子随被告及祖父母生活,维持现状为宜。最终法院采纳该方案。


  自建房分割方面,主张该房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折价补偿款(相当于造价的一半)。


  共同债务方面,确认6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担一半,避免原告独自承担。


  理性接受判决结果:虽然法院未支持原告对两套安置房所有权的主张,但判令其中一套(XX号房)由原告及女儿居住使用,保障了原告离婚后的基本居住权益。李园律师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判决依据及后续救济途径(取得产权后可另行起诉分割),当事人表示认可,未上诉。


  五、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准予离婚。


  子女抚养:


  婚生次女(2013年出生)由原告(女方)抚养;


  婚生长子(2016年出生)由被告(男方)抚养;


  抚养费由双方各自自行负担;


  双方互有探视权,具体时间、方式自行协商。


  安置房处理(尚未取得所有权登记):


  XX号楼2单元XX号房屋暂由原告居住使用;


  XX号楼2单元XX号房屋暂由被告居住使用;


  待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后,双方如对所有权归属及分割产生争议,可另行诉讼解决。


  自建房处理:位于王老家村的两层半自建房归被告管理使用;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10万元。


  共同债务:尚欠案外人的6万元债务,由原、被告各负担3万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六、案件意义


  本案是李园律师代理离婚纠纷原告,在财产性质争议不利的情况下,通过专业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居住权、财产折价款及债务合理分担的典型成功案例:


  成功实现离婚诉求:被告当庭同意离婚,法院确认感情破裂,为当事人解除婚姻枷锁。


  子女抚养权安排符合预期:次女(年幼)随原告生活,长子随被告生活,双方各抚养一名子女且互不支付抚养费,既尊重了子女意愿和成长环境,又减轻了原告经济负担。


  安置房居住权保障:虽然法院未支持两套安置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认定属被告长辈赠与的婚房转化而来),但充分考虑原告及女儿的居住需求,判令其中一套房屋由原告居住使用。待取得产权后,原告仍保留另行起诉分割的权利,为未来争取产权留下空间。


  自建房折价补偿到位:法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折价补偿款(相当于造价的一半),实现了原告对该部分共同财产的权利。


  共同债务合理分担:确认6万元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担一半,避免原告独自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理性维权,节约诉讼成本:在部分诉求(安置房所有权分割)未被支持的情况下,李园律师引导当事人理性接受判决,避免上诉带来的时间与费用消耗,同时保留了未来另行诉讼的权利。


  七、结语


  本案充分展现了李园律师在离婚纠纷中处理复杂财产问题(拆迁安置房、自建房、共同债务)的专业能力:精准把握法律适用(特别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关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处理规则),有效组织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离婚、子女抚养权、房屋居住权、10万元财产折价款及债务合理分担的全方位有利结果。即便在安置房所有权认定不利的情况下,仍通过居住权安排保障了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权益,体现了律师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的务实与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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