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特征词:事实清楚追索资金周转清偿民间借贷本金借条借贷关系适用简易程序借款本金
原告:A,男,1972年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代理人:林文彬,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
被告:B,男,1976年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林文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办法:以7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7年2月17日向原告借到借款8万元。2018年2月13日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给原告,经原告追讨,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未还。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应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给原告。特具状起诉,请立案审理,判如所请。
被告B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B因做二手车生意需要资金,于2017年2月1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原告将款项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出具了内容为“本人B,男,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马鹿岭**(身份证号),今借到A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借款人:B2017.2.17”的《借条》给原告收执。之后,被告于2018年2月13日归还了1万元给原告,尚欠原告本金7万元。该款经原告多次追索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B欠原告A借款本金7万元由其签名的《借条》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7万元并支付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B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A。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被告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