芈振华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浅议|劳动争议案件省际裁判口径差异

发布者:芈振华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7日|分类:法律顾问 |339人看过


快来看啊,高院又打架了……

员工社保交不交?

员工社保怎么交?

员工社保不交会有什么后果?

浅议|劳动争议案件省际裁判口径差异



从有了社会保险法的那天起,就有了这些问题。这么多年来,它仿佛已经变成了一个哲学问题。由此,也衍生出更多的问题和所谓的解决办法。

“放弃购买社会保险声明”无疑是在这个争论背景之下,被“研究”出来的一个应用最广泛的解决方法。从诞生那天起,一时间地不分南北、人不论老幼,能签的几乎全都签了这么个声明。有些看似有良心的企业还在上面注明了放弃社保的补偿标准。

通常,我们寻找方法的动力,来自于内心对于问题需要解决的焦虑。在现有的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要求之下,用人单位需要通过各种方式来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的需求是毋庸置疑的,如此真诚而炽烈。

可是,社会保险的缴纳义务以及社会保险待遇真的能够随着这一纸放弃声明随风而去吗?还有,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还能不能主张并得到支持呢?放弃购买的社保应不应当被以行政手段进行一次性追缴呢?都萦绕在所有人的心头。

浅议|劳动争议案件省际裁判口径差异



我们常说,劳动争议律师不出省。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不同地域对于劳动争议的裁判口径尚未统一造成的,在此地可能被支持的请求,在彼处则有可能颗粒无收。而目前同一法律体系内不同结果认知的现状,不知何时才会终结。

同样是签署了“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声明”,又同样是以未按法律规定购买社会保险为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浙江高院和福建高院做出了截然不同的阐释与判决。为啥要说又呢?因为在相当多的劳动争议问题上,各省高院之间都未能达成统一的裁判口径。指望着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和答复意见,是远远满足不了目前的劳动争议领域裁判分歧的统一需求的。

浅议|劳动争议案件省际裁判口径差异



江苏省高院((2018)苏民申339号)裁定:承诺放弃社保后又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不愿意交纳社会保险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而福建省高院((2018)闽民申1496号)裁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社会保险的参加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并无选择或协商的余地,不能自行以金钱给付或其他形式取代该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为由而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浅议|劳动争议案件省际裁判口径差异



两省高院,根据各自的出发点,确认了最后权利的归属。而且,目前对于放弃声明的裁判尺度,在很长时间内也肯定会存在着这样的分歧。究竟是应该优先保护合同的诚信还是国家底层保障体系的不可回避性,相信未来最终还是会有一个结论性的意见。

而目前,湖南省内对于放弃声明,是承认其对抗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效力的。而我们也认为,这很好地诠释了,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价值位阶的基本原则,那就是自由高于正义、正义优先秩序。

法律应当允许社会参与个体放弃被授予的权利。又或者,如同工伤私了之后是否还可以进行司法救济的问题,我们可以达成一个新的共识。但是在面对价值位阶以及公民对国家的经典防卫权问题上,可以预见的将是长久的困惑。

但是,行政执法权利以及被授权的司法行为的参与,又升级了这件事情的复杂程度,那就是不同行政区划内的人社部门,对于如何进行社会保险补交诉求的仲裁及滞纳金处罚的执行尺度也并不一致。这直接导致了,在同一地区的不同行政区划内,同样是未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行为,处理结果既有可能是被裁判要求一次性补交社保与滞纳金,也有可能是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理由不予理睬。

法律应当具有公平性,而政策也应当具有足够的稳定性,二者才能在社会行为上产生正向的指导作用,否则,相对于一个不确定的法律和政策环境,最安全的行为就是什么都不去做。无论何时、何种社会阶段与背景之下,失去了评价标准比单纯的作恶,更令人感到担忧。

浅议|劳动争议案件省际裁判口径差异


文|芈振华

编|小胖

浅议|劳动争议案件省际裁判口径差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