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9年10月19日15时14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城阳区原流亭边防派出所门口前东西路某向西行驶至原流亭边防派出所门前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抽取的血样进行检验鉴定,在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2mg/100ml,为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郑某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该系初犯、偶犯。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被告人郑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张世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