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诈骗累犯再次作案的刑事案例,充分体现我国法律对屡教不改、多次诈骗违法犯罪行为的从严惩处原则。涉案人员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不思悔改、心存侥幸,再次实施诈骗犯罪,属于法定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经查,行为人在2019年4月至10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项目可高额分红、帮人疏通关系办理取保、个人资金周转等多种虚假事由,先后骗取六名被害人钱款,累计诈骗金额达11.8万余元,已达到诈骗罪数额巨大标准。其作案次数多、受骗人数广,专门利用亲友、熟人信任实施诈骗,严重侵害群众财产安全,破坏社会诚信秩序。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行为人抓获归案,并依法扣押其作案手机一部。庭审中,行为人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但结合其诈骗前科、本次系累犯、多次实施诈骗的从重情节,法院综合考量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其从轻幅度予以严格把控。
最终,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责令其全额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涉案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本案警示,累犯绝非加重处罚的形式条款,多次失信诈骗、屡犯不改必将面临严厉刑事追责,切勿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