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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轻刑辩护

作者:奉起国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男性,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2025年6月份,“K某”联系到被告人洪某某问其是否有船只运送偷渡人员到某某岛。洪某某随即联系王某某问其是否要运送偷渡人员,并要求每运送一名偷渡人员需给自己人民币500元。王某某同意。2025年8月初,“K某”告诉王某某有两名偷渡人员要偷渡。8月8日,“K某”等人准备安排偷渡事宜。8月10日早上,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在码头接到偷渡人员钱某某、左某某后驾快艇驶向海域,驾驶船只运送钱某某、左某某行驶至某岛南侧信号塔附近被海警拦截并抓获。2025年8月10日9时许,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核心辩护要点(奉起国律师承办)

(一)定性与地位层面:委托人均系从犯,仅起次要辅助作用

涉案犯罪的领导、决策指挥偷渡等中心环节均由k主导控制。委托人在本案中的参与行为仅限于前端介绍、提供辅助工具,委托人仅作为中间介绍人,未参与任何核心决策,对犯罪的推进无决定性影响。

(二)情节与量刑层面:精准拆解指控,系统梳理全案从宽情节

本案是犯罪未遂,且委托人无实际犯罪所得,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委托人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低;

归案后稳定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深刻;

全案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三、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的部分意见被告人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负责联系安排作用,系组织他人偷渡过程中重要一环,应认定为主犯,但比照其他具体实施的主犯而言,作用相对较小,且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关于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洪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四、案件亮点与典型意义

1.涉案行为链条完整,呈现典型层级化共犯结构

2.犯罪实行行为清晰,既遂未遂认定具有典型性

3.居间牟利型中介行为定性精准,厘清共犯边界

本案通过裁判明确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团伙犯罪中不同层级人员的归责原则:上游发起者、中层居间牟利者、下游实际承运人与驾驶员,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分主从犯。其中,洪某某作为居间联络并抽取提成的核心中介人员,因其对犯罪链路的促成作用,依法界定其罪责层级;实际驾驶员罗某某仅执行指令、作用次要,可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罚,统一了同类层级化偷渡案件的量刑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

五、律师提示

组织他人偷渡国(边)境犯罪实行全链条追责,即便仅实施居间联络、抽取人头提成而不参与实际运输,也可构成共犯;偷渡途中被拦截未成功入境仅属于犯罪未遂,仍需承担刑事责任,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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