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男性,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2025年6月份,“K某”联系到被告人洪某某问其是否有船只运送偷渡人员到某某岛。洪某某随即联系王某某问其是否要运送偷渡人员,并要求每运送一名偷渡人员需给自己人民币500元。王某某同意。2025年8月初,“K某”告诉王某某有两名偷渡人员要偷渡。8月8日,“K某”等人准备安排偷渡事宜。8月10日早上,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在码头接到偷渡人员钱某某、左某某后驾快艇驶向海域,驾驶船只运送钱某某、左某某行驶至某岛南侧信号塔附近被海警拦截并抓获。2025年8月10日9时许,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核心辩护要点(奉起国律师承办)
(一)定性与地位层面:委托人均系从犯,仅起次要辅助作用
涉案犯罪的领导、决策、指挥偷渡等中心环节均由k某主导控制。委托人在本案中的参与行为仅限于前端介绍、提供辅助工具,委托人仅作为中间介绍人,未参与任何核心决策,对犯罪的推进无决定性影响。
(二)情节与量刑层面:精准拆解指控,系统梳理全案从宽情节
本案是犯罪未遂,且委托人无实际犯罪所得,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委托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低;
归案后稳定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深刻;
全案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三、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的部分意见:被告人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负责联系安排作用,系组织他人偷渡过程中重要一环,应认定为主犯,但比照其他具体实施的主犯而言,作用相对较小,且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关于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洪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四、案件亮点与典型意义
1.涉案行为链条完整,呈现典型层级化共犯结构。
2.犯罪实行行为清晰,既遂未遂认定具有典型性
3.居间牟利型中介行为定性精准,厘清共犯边界
本案通过裁判明确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团伙犯罪中不同层级人员的归责原则:上游发起者、中层居间牟利者、下游实际承运人与驾驶员,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分主从犯。其中,洪某某作为居间联络并抽取提成的核心中介人员,因其对犯罪链路的促成作用,依法界定其罪责层级;实际驾驶员罗某某仅执行指令、作用次要,可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罚,统一了同类层级化偷渡案件的量刑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
五、律师提示
组织他人偷渡国(边)境犯罪实行全链条追责,即便仅实施居间联络、抽取人头提成而不参与实际运输,也可构成共犯;偷渡途中被拦截未成功入境仅属于犯罪未遂,仍需承担刑事责任,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