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蔡某某系某市一家装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4年7月22日,蔡某某的装修公司与业主签订《别墅装饰装修合同》,约定总工程款72万元,工程范围明确包含楼顶加建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业主自身原因延误别墅光伏项目签字手续,导致需依附光伏工程的楼顶加建后续施工被迫停工。双方就工期问题产生争议后,业主多次到装修公司闹事并殴打蔡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2025年,业主以蔡某某涉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蔡某某涉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并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二、核心辩护要点(奉起国律师承办)
(一)本案本质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蔡某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本案中,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书面装修合同,楼顶加建工程明确写入合同附件《工程预算报价表》,业主签约时已签字确认,双方核心法律关系是民事合同关系。
蔡某某在收取部分工程款后,已实际进场施工,涉案别墅楼顶加建的钢结构工程已全部完成,整体工程进度达50%以上。经核算,仅钢结构材料采购、人工施工等直接成本已接近甚至超出业主已支付的款项。若蔡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可能投入巨额成本推进工程至半程,其实际履约行为足以否定诈骗的主观故意。本案纠纷完全是因业主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引发的民事争议,业主试图通过刑事报案方式干预经济纠纷,不符合诈骗罪的立法本意。
(二)蔡某某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截至审查逮捕阶段,涉案楼顶加建工程的钢结构部分已实际完工并客观存在,无任何行政机关出具过要求拆除该工程的法律文书。蔡某某不存在“虚构工程、未实际施工却收取款项”的情形,也从未隐匿行踪、转移财产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工程停工后,蔡某某始终表示愿意就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核算,对未完成部分对应的款项依法处理,不存在“占有款项拒不返还”的行为。
(三)本案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
1. 定罪证据不足: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业主是否存在损失、损失金额多少均未确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蔡某某的行为达到诈骗罪的追诉标准,不符合“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逮捕条件。
2. 无社会危险性:蔡某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一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蔡述案件事实。其在本地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家庭关系,能够提供保证金或保证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3. 符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本案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结算、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蔡某某经营的装修公司有多名员工,若对其长期羁押,将导致公司停业、员工失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三、辩护结果
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意见,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蔡某某构成诈骗罪,且无逮捕必要性,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随即对蔡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案件亮点与典型意义
1. 精准界定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边界:本案中,辩护人紧扣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通过举证证明合同合法有效、已实际投入履约成本、无逃避履行行为等关键事实,有力反驳了诈骗指控,成功阻止了刑事手段对正常经济纠纷的不当干预。
2. 充分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辩护人结合案件的民事纠纷性质、当事人的社会危险性以及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全面论证了无逮捕必要性,体现了司法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
3. 审查逮捕阶段辩护的黄金价值: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关键节点,辩护人及时介入并提交详实的书面辩护意见,促使检察机关准确认定案件性质,从源头上避免了错误羁押,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律师提示
1. 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双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发生纠纷时优先通过协商、调解、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采取暴力、刑事报案等不当方式激化矛盾。
2. 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已实际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一般应认定为民事纠纷,不应以犯罪论处。
3. 刑事案件中,审查逮捕阶段是辩护的黄金时期。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应尽快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批准逮捕的有利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