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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收藏!订立合同应知晓的33个法律要点(含新旧规定对照及解析、案例)之一

发布者:刘金淼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 |298人看过举报

快收藏!订立合同应知晓的33个法律要点(含新旧规定对照及解析、案例)之一


口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第三人不履约怎么办?合同解除后有什么影响?买卖租赁房屋、劳动、借款、承揽等合同在生活中又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针对签订合同常见的33个法律问题,本文通过表格形式,根据《民法典》对《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变更修改补充,整理如下,并就其中重点问题加以解析备注,供读者参考借鉴。


1. 口头订立的合同能否有效?

是。但要注意保留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1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469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该条内容没有实质改变。口头形式是以语言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往往用于集市的现货交易或者金额不大的其他场合。即时结清的情况下宜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最大的优点是简单快捷、交易成本低。




2.通过电子邮件洽谈好的内容能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可以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11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469条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该条内容未发生实质改变。




3.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怎么处理?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61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510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511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510条规定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内容,核心是为了最大程度还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几个因素之间并不互相排斥,还可以相互佐证。




4.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合同一定不成立吗?

不一定。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36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7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490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该条内容未发生实质变更。




5.合同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什么情况下无效?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41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496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49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498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应同时具备三个特征:一是事先拟好,二是反复使用,三是未经协商。


格式条款提供人应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认为,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部后果。据此,说明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免除和减轻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等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基本含义、对对方当事人责任的影响,并以对方能够理解和接受的方式进行。


实践中,格式条款的争议一般涉及显失公平的问题,往往援引《合同法》第54条规定按可撤销合同处理。《民法典》规定为“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意味着该格式条款直接被排除在合同内容之外,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更有利于保护格式条款相对方的利益。



案例链接:

(1)杨树岭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裁判要旨: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外的任意第三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保险救济,保险责任范围不能依保险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而任意缩小。保险合同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明确说明”要求不仅要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还应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1期

(2)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居间合同 二手房买卖 违约

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


6.第三人是合同的履约方,如果第三人不履约怎么办?

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65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522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523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区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与债务转移。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债务人为使第三人履行债务,当然要通知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拒绝,债务人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仅同意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未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债务人对债权人债务的,应当认定成立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或第三人代为履行,不能认定是债务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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