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车厢制造厂与乙能源公司一墙之隔。乙能源公司负责人丙工作时不慎引起火灾,火势蔓延至甲车厢制造厂车间,导致甲厂内车厢板材及受委托需要安装厢体的汽车遭受损失。甲厂与乙公司就财产损失协商未果,甲厂将乙公司及公司负责人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受损设施和被损车辆损失。
法官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乙公司负责人丙在车间进行作业时因操作不慎引发火灾,造成本案相关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甲制造厂主张自有财物之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受托车辆的修复费用及贬值损失,但原告并非受损车辆的所有权人,亦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已赔偿车辆所有权人而取得追偿权,故对其直接主张车辆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乙公司系丙个人独资企业,丙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应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请求权是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对损失财物不享有所有权也未获得所有权人授权,则无权就财物损失请求赔偿。超过法律规定的诉求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正所谓,飞来横火毁财物,自有他有要有数。超额索赔有风险,诉讼成本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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