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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作者享有网络传播权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8日|分类:网络法律 |149人看过


音像制作者享有网络传播权

 

 [案情介绍]

 

  200038日,原告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经河南新闻出版局批复同意出版某音像制品。《少林齐眉棍》经批准版权号 ISRCCN-F42-01-0040-0/V.G4,载体VCD。正版《少林齐眉棍》(VCD),封面上载明了出版单位及批准版权号。

 

200685日、822日,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两次申请对“武视网”的涉案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输入网址,链接到“武视网”动画主页,见网页载明:“武视网”分普通会员、黄金会员,在线支付,在线支付银行账户开户人均为朱某。网站备案号粤ICP05021550号、技术支持深圳某科技公司。公证并下载了“少林齐眉棍”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出具了两份《公证书》,证明了上述保全内容。

 

经比对正版《少林齐眉棍》VCD与公证下载“少林齐眉棍”内容,比对结果显示:两者内容一致,包括表演者及表演套路、版权号,均完全相同。“武视网”是被告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办、经营的网站,被告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www.ws01.net”域名的注册所有人,“网站备案号粤ICP05021550号。被告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16日。被告朱某是该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拥有50%的股份。

 

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删除“武视网”网站上原告的作品;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三、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情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武视网”上,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被告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涉案《少林齐眉棍》VCD的录音录像制作,是根据表演者的武术示范套路加伴音而客观摄制完成的,而表演者的武术示范套路是中国民间武术长期发展的智力成果,不能成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垄断的知识产权,且被告不能证明涉案VCD录制的武术套路是根据其抗辩教材录制而成的,故被告抗辩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被告朱某作为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侵权仍提供账户便利,其行为超出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范围,被告朱某与被告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被告朱某对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赔礼道歉是侵犯人身权利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人格损害或商誉损失,故原告赔礼道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VCD的制作成本、销售价格、被告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某、被告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享有的涉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立即删除“武视网”上的“少林齐眉棍”视频;二、被告朱某、被告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三、驳回原告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7.33元,由两被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被告朱某、被告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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