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丽达律师

  • 执业资质:1140120**********

  • 执业机构: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浅谈新三板之神秘面孔

发布者:姚丽达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9日|分类:新三板 |1891人看过

截止20161221日,新三板资本市场挂牌公司达10,073家,总股本5,741.47亿股,其中无限售股本2,331.66亿股,总市值达39,008.14亿元。挂牌公司股票成交102,851.41万元,其中做市方式转让的股票成交41,546.03万元。今年以来,挂牌公司股票成交累计17,927,918.92万元,其中做市方式转让的股票成交累计达9,119,227.28万元。

那么什么是新三板?挂牌新三板的具体标准又有哪些?笔者将在正文详细阐述。

 

一、走进新三板

(一)新三板就是这么来的!

事物有新必有旧,认识新生事物必然要了解它的来龙去脉。

新三板跃于资本市场前,其前身是STAQ系统、NET系统即两网系统,也就是现在专业人士口中的“老三板”。随着自主创新的春风,2006年1月,国务院决定在原有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内增设中关村科技园区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允许中关村试点区内的注册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权转让系统试行协议式报价转让。因为两个资本市场的服务对象、交易方式、信息披露、融资制度、投资者门槛等都存在根本性的不同,为了区分两者,社会各界人士就将原有的以两网系统、退市公司为主体的市场层次称之为“老三板”,而将2006年开始以中关村试点区企业为主体的市场层次称为“新三板”。

(二)新三板的燎原之势从哪里来

所谓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何况是股热浪呢?

2012年7月,国务院批准《关于扩大中关村试点逐步建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请示》,同意筹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将试点区扩大至上海张江、天津滨海和武汉东湖高新区,紧接着2013年1月16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式面世,揭牌运营,对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全部承接,市场运作平台的运营管理由全国证券业协会转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因此,新三板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别名,它已实现从小范围、非公开性质的证券代办市场,发展到全国性的公开证券交易所。

(三)新三板的魔力在哪?

(1)实现公司的基本规范化

企业申请挂牌成为公众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和规范的内控治理制度是基础和前提,那么非公众公司在这一申请挂牌的过程中将必须从公司实际的方方面面进行整改,特别是财务制度规范问题。所谓“规范带来价值”,申请挂牌的过程就是企业价值提升的过程。

(2)公司融资更加顺利

挂牌后的公众公司,可以实现股份一定程度的全流通,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司的资本市场价值,并且在做市商定期路演的有效刺激下,VC、PE的投资者自然闻声而来。

(3)股权激励不再是形式美

新三板市场主要服务对象为中小微企业,而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便是人才,所以为留住核心人才企业采用股权激励的方式来吸引人才,但由于这类企业在挂牌之前市值较小,这就使得股权激励仅仅只能成为一番美谈罢了。但公司申请挂牌新三板后,股权激励产生了财富效应,真正发挥了其重要的作用。

二、剖析新三板挂牌门槛

(一)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1.公司依据设立时《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合法取得营业执照,申请挂牌时,依法履行年检程序。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2)股东出资合法合规,具体表现为股东出资方式、比例合法合规。尤其要关注知识产权的出资,是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①所有权是否属于出资人,是否为职务发明;②出资时,是否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合法有效;③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时《公司法》的规定;④出资资产评估报告是否适当且真实合理;⑤无形资产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连,会对公司后续发展产生影响;⑥无形资产产权是否清晰,有无潜在的法律纠纷。

2.存续两年指存续两个会计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3.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在整体变更中,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合法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的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公司需要清晰明确的阐述公司的业务、产品及服务,用途、商业模式等具体信息。

2.公司所经营的一项或多项业务中,关键资源要素是否存在

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的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源、许可或者特许经营权;

2)公司业务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的要求

3.所谓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在“两年一期”的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能够按照公司既定的目标持续经营下去,并能顺利实现。

1)公司在报告期内的业务,尤其是主营业务,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然性交易。营运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等;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严格真实披露财务报表,且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附录2)中所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不存在《公司法》1规定的解散情形,或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申请。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合规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主要指公司要符合“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架构,有相应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依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的具体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制定好的治理制度规范运作,报告期内有限公司阶段也应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3)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报告期内的公司治理执行情况做书面评估。

2.合法合规经营,指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应依法合法合规经营,经营行为不得存在重大伟大违规行为。

1)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具体指被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的行政处罚行为,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实务中需要处罚机关开具无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时,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不属于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不存在以下重大违法违规行为: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②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③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意见。

3)现任董监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并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被采取证券市场禁止进入措施的情形。

3.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以及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和规范。

4.公司应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进行独立财务核算,相关会计数据应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5.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可以有同业竞争。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公司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合法合规,股东中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股东、隐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2.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股票转让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如有),股票转让必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1)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不存在下列情形: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②违法行为虽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2)公司股票限售应遵循《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3.股票限售

1)股票转让应严格遵守《公司法》142条之规定。

2)申请挂牌的还需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业务规则(试行)》第2.8条之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1)挂牌公司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证监会核准

2)股转公司更关注企业的发展性,强调公司的治理制度的规范完善。

随着新三板市场的不断扩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已经不定期的提高准入门槛,过万的挂牌企业更会促使新三板这一资本市场进一步的改革和提高。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