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远商事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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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房产纠纷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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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远律师提示:卖家如何在房价飞涨时维权

发布者:扬远商事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237人看过

2016年春节后,一线城市的房价如火箭般往上窜,客观上给交易的双方都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特别是处在置换房屋的情况下,一旦发生违约,更是会引发连锁反应,造成广泛的影响。卖房合同签订后,房价突涨,多涨100万甚至更多,让人看不懂。确有不少卖家看到了巨大的获利空间,铤而走险,恶意毁约,宁愿按约定赔偿买家违约金。殊不知,房价涨幅早已远远的超过了违约金的数额。

但也有不少卖家卖房是为了正常生活需要而置换房屋,将售房款拿来去购买更适合家人居住的房屋。当这些卖家在签订了卖房合同后,房价突然一下子多涨了100多万,且不说是否卖亏了,如果此时,卖家的卖家同时也出现了违约涨价,致使卖家无法按原来的计划购得新房,难道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遭受双重夹击的损失吗?

扬远律师事务所房产团队资深合伙人王扬律师认为,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卖家还是有相应的维权方案的。这里不得不先要讲一下法律上的情势变更规则。

早在1993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作出了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司法裁判的实际指导: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至按原合同履行显示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当前的房市现状,扬远律师事务所房产团队认为,目前房价飞涨的情况是卖家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它既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于商业风险。因为卖房合同已经签订并生效,需要继续履行,但是相同地段、相同面积、相同房型,相同装潢的房子,甚至上述条件远远不如卖家正在出售的房子的出售价格已经远远超过了自己的成交价。而且卖家卖房还是为了凑钱去置换一个更大一点,交通更便利一点,以利于老人安居、子女上学的房子,自己的卖家已经加价或者拒绝出售,如果自己的卖房合同再按原来的条件继续履行下去的话,卖家既卖亏了自己的房子,又不能凑到足够的钱去实现当初置换比现在条件更好一点房屋的计划。这将对卖家造成明显的不公平,也不能实现自己卖房的目的(置换好房)。

在这种情况下,卖家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或解除卖房合同,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扬远律师提示,以情势变更为由来维权,具有更复杂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卖家在实际操作时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以获得更好的维权结果。

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团队在王扬律师的带领下,拥有众多专业能力过硬、业务素质过强的律师生力军。团队律师长期处理房屋买卖、抵押、租赁、合同、企业投融资、股权转让等各类民商纠纷案件,以认真、严谨、专注、专业的精神,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欢迎搜索我所同名微信公众号,实时了解最新、最有价值的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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