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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冯X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尹佐林|时间:2020年07月22日|2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与被告冯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魏远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被告冯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5.6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初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7年3月3日在被告家中举办了订婚仪式,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彩礼5.6万元,后双方于2017年4月26日在禹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婚后不久就找借口提出与原告分手、退婚。原告家境本来就穷,原告父母为了这门亲事东拼西凑借钱。被告提出退婚,原告也只能接受。但原告给被告的彩礼及礼品理应返还。被告单方提出退婚并拒不退还彩礼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收到的彩礼是5万元,不是原告所称的5.6万元。原、被告离婚的原因是因被告再婚时带有一儿子,原告及其家人在婚后并不能善待被告所带儿子,致使双方经常发生矛盾,离婚也是原告提起,被告无奈接受。双方从结婚到离婚期间达一年零十个月,共同生活时间长,根本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已明确表示无任何财产争议。原告所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XX与被告冯XX于2017年初经冯XX介绍相识。2017年3月3日,原、被告双方在被告家中举办订婚仪式。原告方证人冯XX出庭证明,双方订婚前已商定订婚彩礼为5万元,原告将彩礼先交给冯XX,后由冯XX将彩礼交付给被告的父亲冯XX,冯XX当时并没有清点彩礼的具体数额,冯XX点完彩礼后也没有告知冯XX具体数额。冯XX称原告所诉彩礼数额是原告在作证前告知当时彩礼为5.8万元,女方当场返还2千元,实收5.6万元。冯XX称在当地5万元彩礼符合当地习惯。2017年3月9日,原、被告在禹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农历2月29日,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2018年12月12日,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在禹城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处理部分约定:夫妻双方婚后与男方父母共同居住,双方无置办共同房产;双方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其他无争议。原告向法庭提供禹城市房寺镇蔺刘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因付被告彩礼造成家庭困难,该证明上只加盖了村委会公章,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被告对该份证明质证称,该证明形式要件不规范、证明内容超越职权且没有合法依据。
本院认为,男女双方按照民间习俗订立婚约,男方给付女方一定金额的彩礼,最终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本案中,原告刘XX与被告冯XX在订婚时,原告按照当地习俗给付被告彩礼,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3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12月12日协议离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离婚协议书中也约定其他财产无争议。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的彩礼为5.6万元,但原告证人冯XX能够证明双方约定的彩礼为5万元,村委会证明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收到的彩礼为5.6万元。原告所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不符合有关返还彩礼的规定,不应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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