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尹佐林|时间:2015年11月05日|2391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委托事务,是受托律师的基本业务和流程,但有的时候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性权利,也可以在看似不利的情况下,取得满意的效果。
山东甲公司生产管材,销往河南乙公司。一年后,乙公司以管材管件不合格造成泄漏为由,向其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十几万元。乙地法院将诉状及开庭传票寄给甲公司。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向乙地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就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乙地法院又寄来开庭传票。本律师以一审法院在二审裁定生效后始取得本案管辖权为由,要求乙地法院给出不低于30日的举证期限。乙地法院未回复;在期限届满前,再申请延长举证期限30日,乙地法院仍未给予任何回复。后乙地法院再寄来开庭传票,因两地相隔较远,且交通不是十分便利,其定的开庭时间,在收到传票后的次日就要出发,否则便会耽误开庭。本律师又以经办业务人员住院治病,不能出庭说明交易情况为由,申请延期开庭。申请提出后,至今已4年有余,乙地法院没有再寄来任何书面法律文书。
观本案,盖乙公司所诉想来无过硬证据,诉讼过程中,我方依法走充分程序,起初目的是争取时间搜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同时针对的是法院不顾相隔遥远恶意订的开庭日期。在此期间,法院并未依法对我方所走程序及时作出书面回复,应当说不符合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以至于最终案子不了了之。
通过本案得出以下认识,无论案件本身条件如何,当事人不宜轻言放弃,代理律师应当充分行使相关权利,则可以最大限度争取主动,把渺茫变成现实,把不可能变可能,使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委托事务,是受托律师的基本业务和流程,但有的时候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性权利,也可以在看似不利的情况下,取得满意的效果。
山东甲公司生产管材,销往河南乙公司。一年后,乙公司以管材管件不合格造成泄漏为由,向其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十几万元。乙地法院将诉状及开庭传票寄给甲公司。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向乙地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就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乙地法院又寄来开庭传票。本律师以一审法院在二审裁定生效后始取得本案管辖权为由,要求乙地法院给出不低于30日的举证期限。乙地法院未回复;在期限届满前,再申请延长举证期限30日,乙地法院仍未给予任何回复。后乙地法院再寄来开庭传票,因两地相隔较远,且交通不是十分便利,其定的开庭时间,在收到传票后的次日就要出发,否则便会耽误开庭。本律师又以经办业务人员住院治病,不能出庭说明交易情况为由,申请延期开庭。申请提出后,至今已4年有余,乙地法院没有再寄来任何书面法律文书。
观本案,盖乙公司所诉想来无过硬证据,诉讼过程中,我方依法走充分程序,起初目的是争取时间搜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同时针对的是法院不顾相隔遥远恶意订的开庭日期。在此期间,法院并未依法对我方所走程序及时作出书面回复,应当说不符合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以至于最终案子不了了之。
通过本案得出以下认识,无论案件本身条件如何,当事人不宜轻言放弃,代理律师应当充分行使相关权利,则可以最大限度争取主动,把渺茫变成现实,把不可能变可能,使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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