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伟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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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主任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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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及其法律后果

作者:胡伟宁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1次举报


一、无效婚姻及其法律后果

1、无效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2、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是如何计算的

该条规定有两层含义:

1、婚姻只有被撤销或宣告无效时,其婚姻才不受保护;

2、自始无效是从开始以婚姻关系生活起计算。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胡伟宁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证书编号14407201110423704),胡律师从事法律专职工作多年,拥有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江门
  • 执业单位: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7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