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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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巧立名目的费用可以不付吗?

发布者:王华珍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329人看过

                                             案情简介

     被告系一小贷公司,专为客户提供过桥放贷服务,仗着自己和银行有一定的关系,可以对需要贷款的人进行包装,从而收取高昂的服务手续费和利息。原告因急需过桥资金,无奈之下就和被告已签订了合同,但贷款办下来之后,小贷公司收取的服务手续费和利息非常高,该费用是否应予支持。

                                             被告答辩

 一、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收取原告服务费用符合合同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

     2018年6月,两原告的朋友将两原告介绍给被告并告知被告两原告需要办理贷款,当时被告和两原告口头约定办理贷款成功,按照银行发放贷款金额的24%收取费用,两原告亦同意该约定。在此情况下,被告开始着手为原告办理贷款事宜。2018年9月,被告已经大致知晓银行可以审批的贷款额度之后,于是,与两原告签订了《服务协议》,协议书中双方再次以书面形式将前期口头约定的服务费用按照放贷款金额的24%固定为168000元。因两原告和被告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协议内容系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中约定被告为两原告提供融资手续及相关咨询服务,原告向被告支付168000元的服务费用。被告也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成功地为原告融得资金,故被告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44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投资融资、贷款担保、法律咨询等服务”。故被告收取的服务费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此外,被告在办理贷款过程中确实有费用产生,比如代办费、服务费、过桥费、评估费、介绍费、 招待费等等,这些费用是客观存在的,所以被告收取服务费也是合情合理的。

二、被告在为原告融资的过程中,支出了大量的费用,动用了自己的各种资源,也花费了大量的时间,才使得原告融资成功,另外被告为原告办理的贷款为原告节省了48万多元成本,被告收取服务费用,于情于法有据。

     原告当时急需用钱,但自己无法取得任何贷款,后经过朋友得知被告拥有更多的贷款渠道、了解更多的贷款详情、有特定的资源,所以才愿意向被告支付服务费用。被告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为两原告提供了多项服务,诸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更换两原告公司的门头、收集制作两原告的银行流水、和银行沟通两原告的征信事宜、寻找过桥公司帮助两原告还房屋贷款、寻找评估公司对两原告房屋进行评估、帮两原告办理抵押登记等工作,整个流程下来,被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利用了自己的各种资源,才使得两原告的银行贷款得以审批通过,成功发放。

另外,两原告贷款时自身征信有当前逾期,经营性流水不足以及其他问题,虽然在被告的运作下银行同意发放贷款,但针对被告的此种情况,一般银行贷款利率是在基准利率上上浮99%进行放贷,又经过被告和相关人员的反复沟通,银行最终发放给两原告的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上浮50%,为两原告节省了成本48.04万元。

    综上,被告为原告融资做出了大量工作,从而才使得原告贷款能够省时、省心、省钱,且取得了成功。被告收取服务费用,于情于法有据。

                                                律师观点

1、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已明确规定:“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论是以什么名目收费,如果收费标准过高,即使双方之间签订了合同,但是超过24%的部分且尚未支付的,法院会不予支持。

2、已经支付超过36%部分,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3、已经支付在24%至36%之间,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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