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丽律师

  • 执业资质:1441920**********

  • 执业机构: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法定代表人起诉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

发布者:汤丽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0日|分类:公司法 |2495人看过

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起诉公司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应当区分情形予以处理:

  首先,应审查公司有无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公司已经作出决议更换法定代表人但未变更登记的,应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判令公司变更登记。即使没有决议,但存在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亦然。存在由特定股东指派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等特殊安排的,当该特定股东撤销对相关人员的委托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该指派行为即告终止,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未变更的,应判令其限期变更。

  其次,公司没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的,应当考量法定代表人和公司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和法定代表人的自力救济情况。在能够确认法定代表人自担任职务始不持有公司股权、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且不持有公司证照、印鉴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该法定代表人从未代表公司从事过民事活动,亦缺乏督促公司免除自身职务的能力。此时若公司无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意愿,应当判令公司限期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他人。

  最后,公司无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而法定代表人曾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现在主张其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请求判令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此类公司大多已经处于经营异常状态,法院审理时应当优先考虑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着重审查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经营与公司主要负债之间的关系,同时考察法定代表人诉前自力救济的情况,并通过证明责任的分担来合理分配责任。一般地,应由法定代表人就其参与公司经营的情况、公司债务产生的时间、公司债务的内部安排以及曾要求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举证证明法定代表人仍实际控制公司或者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除非确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已不参与公司经营,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且曾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未果之外,一般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