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无照经营者往往有从事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也有类似法人的组织机构,对外活动也有自己固定的字号和印章,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以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衡量,只差“依法登记”的要件。这些无照经营者与其聘请的劳动者是什么关系呢,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形式要件论者认为,双方为雇佣关系。理由:1、无照经营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2、求职者在入职时应当知道企业未注册登记,应当自行离开,否则应自行承担不能以劳动争议程序处理,不能依劳动法享受权利的后果;3、无照经营者,可由工商部门依《无照经营者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不能作为劳动法的主体。
第二种实体要件论者认为,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理由如下:1、无照经营者只是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符合法人的其他实质要件;2、双方就工作岗位、工作报酬和时间以及工作纪律均有约定,甚至存在规章制度,双方的实际履行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3、将无照经营的风险由劳动者承担,纵容了无照经营者,实际上将行政管理部门的疏漏与无照经营者违法经营的后果由劳动者承担,显然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