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某家具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与某建筑材料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就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精装修工程达成口头及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施工方完成了橱柜、卫浴柜、玄关柜及防火门的供货与安装工作。双方虽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但施工方已按约交付工程,发包方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因发包方拖欠剩余工程款241,511元,施工方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发包方不服,提起上诉,主张:
结算单签字人员无权代表公司;
结算单未加盖公章,形式无效;
付款条件(总包方付款+施工方开票)未成就;
不应支付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结算单签字人员(如“张XX”等)是否有权代表发包方进行结算;
结算单未加盖公章是否导致结算无效;
“背靠背付款条款”及“先开票后付款”条款能否成为发包方拒付的正当理由;
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是否合理。
【律师代理思路】
贾燕律师在接受施工方委托后,制定以下核心策略:
以表见代理锁定结算效力: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张XX”长期代表发包方与施工方沟通付款申请、发送汇款回单、确认结算金额,施工方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构成表见代理(《民法典》第172条)。
突破形式要件抗辩:针对发包方“结算单未加盖公章”的抗辩,指出双方从未签订有效书面合同,合同中的盖章要求对双方无约束力;且公章加盖是发包方单方可控行为,其未盖章不能否定实际结算事实。
否定“背靠背条款”的适用:强调双方无书面协议,即使磋商中有类似表述,也不能让施工方承担上游发包方不付款的商业风险,否则违背公平原则。
开票与付款的关系:施工方已开具大部分发票(176万余元),发包方长期未付款,施工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暂缓开具剩余发票,合法合理,不构成违约。
利息起算点的合理确定:以最后一次对账催告日(2023年8月3日)作为逾期利息起算点,既符合事实,也体现公平。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贾燕律师代理意见,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发包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施工方工程款241,511元及逾期利息(以241,511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3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审案件受理费5,123元,由发包方负担。
法院核心裁判理由:
施工方有理由相信“张XX”有权代表发包方,结算单有效;
发包方以自身可控制的“未盖章”为由否定结算,不予采纳;
“背靠背条款”不能成为无限期拒付的理由,施工方不应承担上游付款风险;
开票义务与付款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发包方不得以此拒付;
一审酌情确定的利息起算日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
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事实合同关系+表见代理”运用的典型成功案例,具有以下法律价值:
事实合同关系的认定:即使无书面合同,通过实际履行(供货、安装、部分付款)可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保护诚信履约方。
表见代理的实务运用:通过微信聊天、付款申请单、转账回单等证据链,成功认定项目经理或采购人员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弥补授权文件的缺失。
“背靠背条款”的限制:司法实践明确,不能因“总包未付款”而让分包方无限期等待,否则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形式要件不得对抗实质履行:发包方以“未盖章”否定结算,因自身曾持续履行且未及时反对,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维持率高的策略设计:通过一审扎实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说理,使上诉理由逐一被驳,实现全案维持。
【律师点评】
贾燕律师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用证据还原事实,用诚信对抗形式’。当对方以‘没盖章、没授权、没付款条件’为由反复抗辩时,我们把每一段微信聊天、每一笔付款记录、每一次对账沟通都变成锁死对方责任的证据链。最终法院没有让施工方为上游的商业风险买单,这是公平原则的胜利,也是律师精细化举证的价值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