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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5日 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原告与其他几人共同收购某健康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持股10%,但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系隐名股东。公司在经营某门店期间持续亏损,为维持运营,股东会多次决议由各股东按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借款。自2022年12月至2024年1月,原告先后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向公司或指定的其他股东账户支付款项,共计约4.3万余元。微信群中每次借款均明确使用“借款”表述。2024年1月,公司门店全部倒闭,原告无法收回借款,遂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被告公司承认收到相应款项,但辩称股东之间“默认是投资款”,且公司已无资金返还。

【争议焦点】

原告向公司支付的款项性质是“借款”还是“投资款”;

公司是否应承担返还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责任。

【律师代理思路】

贾燕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后,制定以下核心策略:

锁定“借贷合意”证据链:重点收集并提交微信群聊天记录,其中多次明确使用“借款”“打款完成”“返还”等表述,各方股东均未对借款性质提出异议,形成完整的借贷合意证据。

区分借款与投资款的法律界限:针对被告“默认为投资款”的抗辩,指出投资款应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而本案中每次借款均明确约定“预计返还日期”,且公司从未进行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摊,不符合投资款特征。

主张公司直接返还:虽然部分款项转账至其他股东个人账户,但微信群记录及公司自认均表明款项已全部转入公司账户用于经营,故公司系实际用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争取逾期利息:虽然双方未约定利息,但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按LPR计算逾期利息,最大化保护原告权益。

利用缺席判决制度:被告虽曾到庭但此后未按时到庭,律师及时申请缺席审理,避免案件拖延。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贾燕律师代理意见,判决:

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3,368元;

被告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43,368元为基数,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25年6月12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案件受理费884元由被告公司负担。

法院核心裁判理由:

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使用“借款”表述,且被告确认款项已转入公司账户并做账为“借款”,借贷合意明确;

被告主张“默认为投资款”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不予采信;

原告有权要求返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隐名股东向公司主张借款返还的典型胜诉案例,具有以下法律价值:

“借款”与“投资款”的司法区分标准:是否约定返还期限、是否固定回报、是否共担风险是核心判断要素。本案中“预计返还”等表述成为认定借款的关键。

微信群聊天记录的证明力:在缺乏正式借款合同的情况下,群内明确、反复的“借款”表述及相关转账记录,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

隐名股东不因股东身份丧失债权人地位:即使原告是公司隐名股东,其向公司提供的款项仍可认定为借款,股东身份不当然转化为投资风险承担。

缺席判决制度的有效运用:被告消极应诉不影响原告权利实现,律师及时推动缺席审理,避免诉讼周期延长。

起诉状副本送达日作为逾期利息起算点: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以催告(起诉)之日作为利息起算点,符合法律规定,最大化保护出借人利益。

【律师点评】

贾燕律师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用聊天记录锁定借贷合意’。当公司经营不善时,股东内部往往会产生‘借款还是投资’的争议。我们通过每一笔转账前的群内讨论、每一次‘借款’、‘返还’的明确表述,把公司的‘借款’做账记录也作为证据,最终让法院认定这是借贷而非投资。对于参与公司经营的小股东,建议在每一笔款项支付前保留好‘借款’的书面或文字确认,这是后续维权的最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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