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JXXXX刑初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陈某(化名)与被害人林某(化名)系通过某社交平台结识的BDSM特殊亚文化群体成员。双方在线上约定进行角色互动,线下见面后发生肢体接触。事后林某报警称被陈某强制猥亵,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强制猥亵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了特殊亚文化背景下强制猥亵罪的法律认定难题。赵飞全律师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亚文化活动中常见的捆绑、约束行为与刑法上的“暴力、胁迫”应如何区分?被害人自愿进入特定情境并对相关风险有认知,在法律上应如何合理评价?
赵飞全律师从以下维度展开辩护:
第一,被害人系自愿进入特定情境。 赵飞全律师通过调取双方的线上聊天记录,证明林某在事发前明确知晓并同意参与特定类型的角色互动,对相关风险有充分认知。
第二,行为未达到“强制”的刑事入罪门槛。 赵飞全律师指出,陈某的行为系在双方约定的角色框架内进行,未使用暴力殴打或胁迫手段压制林某反抗,林某随时可以终止互动。
第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赵飞全律师结合陈某无前科、系初犯、事后积极道歉等情节,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论证本案不构成犯罪。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充分证明林某系自愿进入特定互动情境,对相关行为有明确认知和事先同意。陈某的行为发生在双方约定的角色框架内,未超出林某的合理预期,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未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恳请贵院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某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特殊亚文化背景下强制猥亵罪认定的标杆案例。并非所有违背意愿的肢体接触都构成强制猥亵罪——当被害人自愿进入特定情境并对相关风险有认知时,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因“情节显著轻微”而出罪。强制猥亵罪,专业的强制猥亵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行刑边界”,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社会危害性三个维度展开辩护,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本案的启示在于:对于涉及特殊文化背景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深入理解行为的社会语境,避免以一般社会标准机械套用刑法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