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XXX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67年生,某国企职工。2021年5月12日21时许,陈某在XX市某健身房男更衣室内,在被害人刘某某(2013年生)不同意的情况下,用手摸了其阴茎。被害人产生焦虑、胆怯等情绪症状。
2021年5月13日,陈某被刑事拘留。2022年9月30日,某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2年11月28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某服刑完毕,但始终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委托赵飞全律师团队代理申诉。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时,本案已经一审、二审有罪判决并已实际服刑完毕,属于典型的“已决案”。赵律师团队迎难而上,确立了“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突破口、启动再审程序”的辩护策略。
(一)深入阅卷,锁定“情节显著轻微”核心辩点
赵飞全律师全面调取并研究了全部卷宗材料,发现本案行为发生在健身房更衣室这一特殊场所,系单次、短暂接触,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未造成身体伤害。赵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启动再审程序,打破“已决案”思维定式
赵飞全律师通过申诉渠道,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详实的再审申请书及辩护意见。赵律师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多个维度论证了原审判决的错误,成功说服XX中院在2025年12月19日作出再审裁定,撤销了原一审、二审的有罪判决。
(三)当庭发表辩护词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员:
赵飞全律师依法担任陈某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再审阶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行为发生于健身房男更衣室,系同性更衣场所,行为性质与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具有本质区别。
二、本案系单次、短暂接触,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未造成任何身体伤害,社会危害性极其有限。
三、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严重程度,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
四、陈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真诚悔过。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撤销原审有罪判决,改判陈某无罪或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四)推动检察院撤回起诉
在案件发回重审后,赵飞全律师进一步与检察机关沟通,促使检察院在2025年12月23日撤回起诉。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最终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陈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尽管陈某已经服完一年三个月的刑期,但这份不起诉决定书在法律意义上为他洗清了“罪犯”的身份,避免了该犯罪记录对其今后工作、生活、名誉造成的持续性负面影响。
四、案例评析
本案系一起跨越一审、二审有罪判决,最终在再审阶段由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罕见案例。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展现了以下核心能力:一是敢于挑战“已决案”的思维定式;二是精准把握“情节显著轻微”的法定出罪标准;三是成功启动极其困难的审判监督程序。本案的逆转充分说明,即使在案件已经终审定罪的情况下,只要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错误,专业律师仍然可以通过再审程序实现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