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种种原因(比如没有能力继续支付医疗费了),有时患者在病情没有完全康复的情况下要求出院,医务人员为了免责常常要求患方在《自动出院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并注明“因自动出院导致的不良后果自负,与医院及医务人员无关”。但实际上,医院并不一定因此就一定免责。
笔者曾代理一起这样的医疗纠纷案件。患者大隐静脉曲张剥脱术后4天即要求出院,患方在《自动出院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并注明“因自动出院导致的不良后果自负,与医院及医务人员无关。”患者上午即办理完出院手续,当天的输液于下午结束。在出院的过程中突然呼吸困难,再次紧急入院抢救月2小时无效死亡。院方给出的诊断为:1、急性肺栓塞?2、急性心肌梗塞?
患方认为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起诉到法院。后经过司法鉴定医院存在50%-70%的过错参与度。但院方以患方签署《自动出院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并注明“因自动出院导致的不良后果自负,与医院及医务人员无关”。抗辩而拒绝赔偿。笔者作为患方代理律师向法庭陈述如下观点:自动出院后果自负的意思是“患者对自动出院导致的不良后果自己承担责任,与医院无关。”但患者的死亡是由于医院其它的过错(即司法鉴定中确过错定的医院)导致的,与“自动出院”并无因果关系。法院最终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