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传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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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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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发布者:薛传飞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850人看过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总之,虽然本人没有直接参与相关犯罪,即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只要为相关的犯罪活动提供了设

立网站、通讯群组或着发布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均可能构成本罪。所以网络技术人员特别要注意自

己提供服务的主体是否可能存在异常情况,如有异常需要慎重审查。以免受到不必要的刑事案件的

牵连。轻者需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重者可能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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