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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云剑-2020”行动

发布者:薛传飞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6日|分类:公安国安 |387人看过

剑指——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

公安部提醒:所有涉及"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均为骗局

此类犯罪活动定性——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


一、“民族资产解冻”历史背景

   “民族资产解冻”确有其事,但已成历史。

1979年5月,中美两国在北京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解决资产要求的协议》,根据协议中国大陆居民和单位被美国政府冻结的资产由美国政府于1979年10月1日全部解冻。中国银行还发布公告,要求凡持有被美国政府冻结资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限期向中国银行办理登记。

但随后一些不法分子受到“启发”,披上“资产解冻”的外衣,编造能当年兑现巨额民族资产的幌子进行诈骗活动。针对此类犯罪活动,1979年12月至198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连发三个文件,坚决要求制止此类诈骗活动,虽国家采取了一些强有力的手段和措施,但此类犯罪生命力极强,近40年来此类案件屡屡发生,并一直延续至今。

二、“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现状及危害性

因互联网飞速发展,这种传统犯罪形式又改头换面死灰复燃。借助互联网广泛传播的特点,形成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线上和线下综合手段,形成了集传销、诈骗等犯罪形式为一体的新型、混合型犯罪。

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活动诱惑能力强、蔓延速度快,严重侵害群众财产权益,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三、“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运行模式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2019年03月29日发布的《关于警惕利用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活动的提示》

近期,公安机关先后侦破了多起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件,其中不少是犯罪分子打着社会组织的名义如“中华民族爱心基金会”、“中国梦想启航基金会”、“中华民族扶贫基金会”等,通过伪造政府公文、证件、印章,编造“民族大业”、“精准扶贫”、“慈善富民”等所谓公益慈善项目,利用微信群等方式发展人员、实施诈骗。

据公安机关通报,在“中华民族爱心基金会”案中,被称为“会长”的齐某等人利用虚假的“中华民族爱心基金会”、“善德基金会”等基金会为幌子,不断拉人进入“基金会”,并宣称只要交了几元、几十元不等后,便可成为会员。会员可继续拉人,拉的人越多职务越高,工资就越高。同时,又在会员微信群里发布虚假的国务院和公安部的任命书和授权书,宣扬可领取国家救济基金几十万、上百万等,使会员们深信不疑,不断交钱捐款。据不完全统计,其诈骗资金达1000余万元,受害群众遍布全国各地达3万余人。在“中国梦想起航基金会”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树金自称受民政部部长委托,会同李素文、王向荣等人成立“中国梦想起航基金会”,随后在网上发布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书”和“基金会法人登记书”,声称在国务院办公厅、民政部、公安部的大力支持下筹建的“中国梦想起航基金会”系民族资产扶贫基金会,并以缴纳会费返善款的名义诱骗群众参加。对外宣称入会的标准有三档,第一档为28+1元(该档会员最终可获利30万元);第二档为98+1元(可获利100万元);第三档为178+1元(可获利170万元),还规定“基金会”的每个理事可获利500万元,会长可获利600万元,声称会员达到规定数量后,即在北京召开启动大会。据不完全统计,该犯罪团伙累计骗取各类资金70余万元。

四、“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冒充党中央、国务院或各部委领导,用PS技术伪造领导照片,伪造各类图片,甚至伪造公文、证件和印章等,其目的是让被害人对此类活动产生极度信任。

(二)诈骗手法多,参与门槛低,虚构预期收益巨大,极具诱惑性。犯罪团伙欺骗被害人,只要交几元、几十元、几百元,最多可能交一二千元,就能获得数万元、数十万甚至数百万元的回报,以此吸引受害人积极参与。欺骗的人数越多骗到的钱越多。

(三)犯罪团伙通过建立微信群的形式发布消息、吸收人员,裂变式发展下线,参与人员多,蔓延速度快。民族资产解冻类的诈骗案刚刚出现时,是通过见面来发展下线,参与的人不太多。但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此类犯罪从线下发展到线上,从当面沟通发展到非接触式线上聊天软件沟通,犯罪分子开始利用使用微信等聊天工具急速发展下线。发展一个群后,群又生群,呈现裂变式发展。

(四)诈骗对象比较特定,以中老年群体为主。因这些群体平时上网少信息受限,受害人容易被 “洗脑”,犯罪分子拿一些假的文件、PS过的图片,只要巧舌如簧他们就会信以为真,并到处拉别人加入骗局。 

(五)社会危害大,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这些犯罪团伙虽然骗每一个人的钱数不多,但是骗的人多,人数动辄达到几万甚至几十万,骗的赃款总量就很多,对社会治安稳定是一个严重的威胁。

五、如何鉴别“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活动?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2019年03月29日发布的《关于警惕利用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活动的提示》第二条:参加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的活动之前,请先核实活动举办方的合法身份,认真甄别网络上和微信群里的各类所谓“基金会”等组织和“公益慈善项目”。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www.chinanpo.gov.cn)或者“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查询是否属于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发现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组织打着社会组织旗号开展活动的,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或者通过前述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投诉举报。

  公安部公布43个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虚假项目和组织如下:

1.全国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2.中华民族扶贫基金会;3.中华民族基金会;4.中华民族爱心基金会;5.梅花协会;6.中华民族第九路军项目;7.中国梦想启航基金会;8.国际民族资产最高解冻委员会;9.民生福利基金会;10.专项扶贫民生福利基金会;11.中华博爱大系统;12.中国人际网项目;13.精准扶贫项目;14.民族改革大业项目;15.国家物联网项目;16.共产主义社区项目;17.共产主义一卡通项目;18.孙中山扶贫基金会;19.福民慈善基金会;20.爱德李氏基金会;21.如意园基金会;22.陕西华夏帮扶项目;23.慈善富民总部;24.精准慈善项目;25.江龙慈善联盟;26.解冻民族资产众筹基金;27.亚投行招聘理事会项目;28.三民城项目;29.皇族资产项目;30.巨龙国际项目;31.预备役项目;32.海涛扶贫养老平台;33.红十房源基金会;34.北斗共享联盟;35.九九归一项目;36.物联网数字货币项目;37.人间情人间爱项目;38.Y总部综合项目;39.绿叶大生活项目;40.安信民生项目;41.青龙腾飞基金会;42.五洲联合政;43.黄氏基金会。

六、电信网络诈骗法律适用方面问题

(一)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使用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形成的特点

电信网络诈骗并非一个单独的犯罪种类,是在信息网络时代出现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新形式、综合型诈骗犯罪行为。较传统的诈骗类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被害人分布更广,诈骗手段花样更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根据现阶段此类犯罪的特点分析,该类犯罪使用电信网络诈骗为主要手段的情况居多,或者是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综合手段达到犯罪目的,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系数额犯,但新型电信网络诈骗较传统诈骗罪有其独有的特点,故两高一部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制定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意见》,加大了惩处速度和力度。

(二)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1年4月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2月19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比较上述规定内容看出,电信网络诈骗规定更为严格,惩处的力度加大,充分提现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目的和决心。

(三)电信网络诈骗较传统诈骗在法律规定中惩处力度更大的几点重要体现

1、定罪量刑标准方面。

诈骗罪有三个量刑档次:标准分别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诈骗罪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根据2013年11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意见》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对电信诈骗网络犯罪定罪量刑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

2、增加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从重处罚情形。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四)严格适用缓刑

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五)注重并加大财产刑

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七、黄国良等9人“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实务

(最高法公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国良、吴希金、廖以冬、龙昌腾、梁宏卫等人谎称一批“海外要员”“海外老人”要回国,每人都有一笔巨额款项要带回大陆发放给老百姓,联系指使童敬侠(另案处理,已判刑)、被告人韩立军等人从事“民族资产解冻大业”,并向童、韩二人发送“国际梅协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委员会馈赠资金发放证明书”“馈赠资金各类收取费用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总行证明”等文件,任命童敬侠、韩立军二人为“国际梅协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总指挥、副总指挥,以有巨额民族资产需要解冻为由,指使童敬侠、韩立军吸收会员收取会员费。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童敬侠、韩立军向全国各地人员收取会费并许诺发放巨额“民族资产解冻善款”,共向全国数十个省份近百万人次收取会费6300余万元,二人将2800余万元转账汇入黄国良、吴希金、龙昌腾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国良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民族资产解冻可获得巨额回报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黄国良指使龙昌腾、梁宏卫等人冒充其助理给童敬侠、韩立军打电话,并多次使用或指使他人使用涉案银行卡在POS机上刷卡套现,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国良、吴希金、廖以冬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龙昌腾等人十五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早已有之,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此类犯罪的发案率已经大幅下降甚至在一些地方已经销声匿迹,但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此类犯罪又借助现代通信和金融工具进行传播,逐渐演变成集返利、传销、诈骗为一体的混合型犯罪,极具诱惑性和欺骗性。犯罪分子往往抓住被害人以小博大、以小钱换大钱的心理,唆使被害人加入由被告人虚构的所谓“民族大业”“民族资产解冻”项目或“精准扶贫”等其他假借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热点的虚假项目,允诺被害人可以小投入获得大回报,积极组织和发展会员,以办证费、手续费、保证金等名目骗取他人财物。此类诈骗犯罪迷惑性强、传播速度快,往往在短时间内就能造成众多人员受骗,且涉案金额巨大,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严重危害社会安定。被告人黄国良等人作为幕后的策划者、组织者和操纵者,指挥、指使童敬侠、韩立军以代理人身份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并从中获取了巨额钱财,系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链条的最顶端,也是打击的重点,人民法院对黄国良等人依法判处重刑,可谓罚当其罪。

八、2019年此类犯罪打击战果

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杜航伟指出,截至去2019年底,打掉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团伙620个,抓获嫌疑人1.1万名。开展“云剑-2020”行动,是今年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工作的重点。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反弹势头。要严厉打击整治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深挖幕后组织操纵者,加强源头整治,坚决防止扩散蔓延。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我国没有任何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和相关组织,不要受骗上当;按照法律规定,转发、鼓动、宣传民族资产解冻类相关信息,或者组建相关微信群、招募会员、收取费用、进京聚集的,均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请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加强防范,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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