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与一般违章行为的认定
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并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或者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与被害人均有责任,如果行为人对事故不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根据《交通案件解释》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票处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本罪论处:(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浙江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1.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重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死亡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造成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十万元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追逐竞驶在道路上超速50%以上的;
(3)在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4)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5)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6)明知是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7)超载货物50%以上或者营运中大型客车超载人员20%以上驾驶的;
(8)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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