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某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代理受害人全面获赔,成功突破超龄误工费等争议焦点
案件类型:民事诉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某县级人民法院
代理方:原告柯某某
承办律师:石丛峰(湖北某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庞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县路段超车时,与柯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柯某某车辆失控后与另一货车相撞,柯某某重伤住院78日。交警认定庞某负全责。肇事牵引车投保于某财产保险公司某分公司(下称“某某某公司”),无责货车投保于某财产保险公司某支公司(下称“某甲某公司”)。柯某某起诉索赔52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柯某某已逾法定退休年龄,是否支持误工费;
2. 护理费应按护理人实际工资还是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
3. 残疾赔偿金适用何年赔偿标准;
4. 重新鉴定费由谁承担。
代理策略与履职过程
本律师接受柯某某委托后,围绕争议焦点系统组织证据:
- 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柯某某伤前从事农业生产,成功说服法院按农业标准支持超龄误工费36,402.41元;
- 针对护理费,虽护理人工资证据未被完全采信,但通过主张护理必要性,法院最终按居民服务业标准支持16,549.15元;
- 在庭审中及时主张适用新年度赔偿标准,法院认定该调整属可预见常规事项,支持按2024年度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 明确首次鉴定费属查明事实必要费用,应由商业险保险人承担,法院采纳并由某某某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某某公司支付保险金360,675.86元、某甲某公司支付13,247.62元,合计37.4万余元。扣减已付款项后,柯某某实际获赔总额远超被告初始认可金额。
典型意义
本案成功为超龄务农人员争取误工费,明确了超龄劳动者因伤误工亦应获赔的裁判导向;同时厘清了重新鉴定费的负担规则。本律师通过精准举证与庭审应变,最大限度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石丛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