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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与石××、黄××劳务合同纠纷

发布者:王德正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353人看过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申××,证件号码43××。

委托代理人王德正,律师,律师,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石××。

被执行人黄××。

申XX与石××、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石××、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30000元、诉讼费145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办案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石开华有桂B×××××号、桂B×××××号两辆小汽车,已经查封。在中国银行有一账户存款5503.51元,但该款因其在该行有未还清贷款被该行冻结。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石××、黄××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两辆小汽车的扣押、处理无法在短期内执行。申请执行人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石××、黄××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決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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