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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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东可否以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拒绝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发布者:陈德新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7日|分类:期货交易 |795人看过


转让股东可否以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拒绝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不可以,《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转让协议书自当事人签订之日起成立生效。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是以股权协议的签署为条件,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股权受让人就成为了公司的新股东,新旧股东的股权转让款问题为债权请求权,因此公司以及旧股东不得以新股东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拒绝办理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变更并不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转让双方必须改掉只有工商登记变更才能使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观念,认识到在双方没有约定附条件或期限时,合同一般情况下在双方签章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对于国有股权等则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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