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一起此类案件。
2010年寅都公司还欠原告丰达公司货款489819.66元,许某、李某、服饰公司是寅都公司的三个股东,2013年三个股东开会,决定解散公司,服饰公司指定郭某和袁某为代表,与股东李某组成三人清算组,没有通知原告,就于2014年将公司注销。原告知道后,就向法院起诉清算组的三个成员,服饰公司指定的郭某和袁某不是公司股东,应当承担责任吗?
法院认为:股东李某未将公司清算事宜告诉原告,有重大过错,就当赔偿原告损失。郭某和袁某不是公司股东,之所以参加清算组,是由股东服饰公司指派,代表股东服饰公司参加的,不应当担责。此案,原告没有起诉股东许某和服饰公司,所以法官只判了股东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从此案可以看出,如果公司欠你钱,没告诉你,公司就被注销,你要把所有股东和所有清算组成员一起起诉,让法官来判定谁来承担责任,以免露掉应当承担责任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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