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司欠工程公司工程修复费用,约定出现纠纷可进行仲裁,工程公司于是提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江苏公司召开股东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5060万元减少至100万元,仲裁裁决江苏公司支付8020333.08元,后经过申请执行,江苏公司还有480万元未支付,工程公司就将江苏公司的四个股东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官认为:江苏公司股东明知道工程公司已申请仲裁,在减资时,应当告诉工程公司,但江苏公司仅刊登了减资公告,没直接告诉工程公司,股东存在过错,法院作出(2021)苏0312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判决四股东在各自减资范围内对工程公司未执行到位的工程修复费用承担补充责任。四股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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