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新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司减少注册资金,所有股东成为被告

发布者:陈德新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8日|分类:股权纠纷 |531人看过



江苏公司欠工程公司工程修复费用,约定出现纠纷可进行仲裁,工程公司于是提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江苏公司召开股东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5060万元减少至100万元,仲裁裁决江苏公司支付8020333.08元,后经过申请执行,江苏公司还有480万元未支付,工程公司就将江苏公司的四个股东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官认为:江苏公司股东明知道工程公司已申请仲裁,在减资时,应当告诉工程公司,但江苏公司仅刊登了减资公告,没直接告诉工程公司,股东存在过错,法院作出(2021)苏0312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判决四股东在各自减资范围内对工程公司未执行到位的工程修复费用承担补充责任。四股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北京陈王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德新13401103186

陈王律所主要承办:法律顾问、公司诉讼、政府诉讼、刑事取保辩护、离婚争夺抚养权继承、房地产买卖租赁拆迁诉讼、受伤赔偿、非法开除赔偿、欠款诉讼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