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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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被公司冒名注册为股东,怎么办?

发布者:陈德新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4日|分类:股权纠纷 |412人看过


自己被公司冒名注册为股东,怎么办?


      陈某发现自己莫名其妙地成了北京某家政公司的唯一股东,并被法院强制执行,经向法院执行局了解,她被民事案件的原告,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了,因为她是被告(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北京某家政公司的唯一股东。陈某根据法院执行局提供的线索,来到了工商部门去查询公司注册登记档案,档案中不仅有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甚至有自己手持身份证原件的照片以及在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等地方自己的“签名”。

     意识到自己被骗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把她登记注册为股东和监事的工商登记和备案行为。案件审理中,陈某申请对公司注册登记档案中自己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注册登记中的字迹确实不是陈某本人所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涉案股东登记行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对于自己被注册为北京某家政公司的股东是否知情。原告称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册和备案的,设立登记材料中的所有签名并非其所签,在法院给其邮寄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后经去工商部门查询后才得知。被告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对设立登记不知情、不认可。申请工商登记的实名认证是与原告当面进行的,原告应足以知晓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判断,设立登记材料中原告签名即使非本人所签,也不足以否认原告对设立登记知情并认可。对于实名认证的事情,原告已陈述其拍摄过程,原告对于手持身份证拍照一事的解释亦合情合理。根据鉴定意见及各方陈述,可以认定原告是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和备案为家政公司的股东和监事,其对此并不知情。综上,北京某家政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规定文件经鉴定均为虚假。虽然被告对申请材料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其对材料虚假的结果亦无主观过错,但据此虚假材料作出的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内容,显然缺乏事实基础,依法应予以撤销。关于涉案监事备案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该项起诉。另,涉案设立登记行为应予以撤销,原告要求撤销涉案监事备案行为已无必要。

北京陈王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德新律师1340110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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