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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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实缴出资额即转让股权,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者:陈德新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1344人看过


C公司为A公司加工模具,因A公司欠C公司加工款132419元,C公司诉至集美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加工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主张A公司原股东小宇、小石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该笔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股东小燕对小宇、小石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集美法院查明,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小宇和小石分别认缴出资额70万元、30万元,出资期限为2029年9月27日,但两人均未实际出资。2021年7月,两人和小燕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两人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小燕,且小燕要于2029年9月27日前缴足注册资本。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本案中,虽然股东的出资期限还未届满,A公司已停产停业,且拖欠15名员工工资,还涉及8起买卖合同等纠纷,存在公司资产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但未申请破产清算等程序。在此情况下,小宇、小石作为公司原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燕明知小宇和小石未实际出资而受让全部股份,应对小宇和小石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北京陈王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德新律师13401103186

陈王律所主要承办:法律顾问、公司诉讼、政府诉讼、刑事取保辩护、离婚争夺抚养权继承、房地产买卖租赁拆迁诉讼、受伤赔偿、非法开除赔偿、欠款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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