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以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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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3罗XX与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沈以宽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2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罗XX与被告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X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陈X负担。事实和理由:罗XX与陈X原系同事、朋友关系。2017年4月11日,陈X向罗XX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确认借款20000元,承诺半年内还清。同日,罗XX从银行取现20000元后交付给了陈X。借款期限届满后,罗XX向陈X催讨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陈X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罗XX与陈X原系同事、朋友关系。2017年4月11日,陈X向罗XX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借条载明:“今借罗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半年之内一次还清”。庭审中,罗XX称案涉20000元借款是其于2017年4月11日在银行ATM机取现后交付给陈X的,罗XX先在XX银行ATM机上取现5000元,后在中国XXATM机上分五次取现合计15000元,并提供了中国XX交易流水明细予以佐证。为进一步证明借款事实及催讨情况,庭审中,罗XX举证了其与陈X间2017年10月10日的通话录音,录音中罗XX问:“我跟你说,亲兄弟也一样的是不是?因为借条上你跟我写的是半年,到十号半年过期了,是不是啊?”,陈X答:“这个是我的问题。我是这样想的,我大概要这个月底的时候到无锡了。到月底的时候,我一个人改一个借条到年底!”。庭审中,罗XX称陈X出具借条后未归还借款。
上述事实,有借条、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材料、中国XX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罗XX举证的借条及通话录音,罗XX与陈X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陈X结欠罗XX借款本金20000元,该款陈X理应及时归还。陈X未在承诺的半年内前归还借款,罗XX主张陈X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陈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罗XX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陈X负担(罗XX同意其预交的上述900元本院不再退还,由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罗XX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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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以宽律师,2015年毕业于江苏海洋大学法学本科,自2016年起执业于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2019年无锡市律师协会第三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5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继承、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