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法律援助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这以任务。
《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有: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刑事法律援助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需申请的法律援助
《刑诉法》中规定了一种情况下法律援助需要经申请。因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需要法律援助,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对于这一情形需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因为经济困难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这是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需证明自己经济困难的事实。第二、申请法律援助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这是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法律援助对申请人的要求。第三、要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二、不需申请的法律援助
以下几种情形下,不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第五、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中,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指派。至一点与以上四点的区别在于指派法律援助的机构只有法院,没有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体现在对受害一方权利的尊重与保障,也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尊重与保护上。法律援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与传统刑罚观念诸如“犯罪的人十恶不赦”等,发生了质的改变,这是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中莫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