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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与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冯绍青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况:

上诉人龙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清徐县人民法院(2017)晋0121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龙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是指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等。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第一,上诉人龙某进行产品销售所提供的劳动是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被上诉人某某公司虽称其与股东杜某签订产品代销合同,但该公司销售回款和龙某经办业务的回款及发放工资均使用的是杜某的个人卡,仅以利用该卡给上诉人龙某发放工资,而认定龙某与杜某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欠妥,应对该事实进一步核实。第二,上诉人龙某虽未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也未与杜某签订劳动合同。而上诉人龙某的工作服、工作证等为何由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提供。上诉人龙某提供的其与单位负责人的聊天记录和聚餐图片,相关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又应如何认定,应对其理由予以说明。综上所述,原审对案涉事实认定不清,重审时需再行查证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清徐县人民法院(2017)晋0121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清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龙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律师点评:

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尊重客观事实,劳动者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不应当视若无睹。

律师建议:

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劳动合同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善于保留证据,一旦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就可以依据法律和可靠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应当信守承诺,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肯定会收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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