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苏禹铭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9日 4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和田某经人介绍双方家长相中后建立恋爱关系,因李某是荆门某农村人在南方某地打工,田某系荆门城区人无正式工作。婚前婚后均无长期共同生活的经历,没有共同语言,且相互嫌弃。李某多次提出离婚,田某也觉得婚姻无望,但田某的家人要求李某支付两百万的赔偿方同意离婚。多次协商未果,且李某因为工作不能在荆门过多停留,于是聘请我担任其代理人。我接受委托后起草好诉状让李某签字后回南方某地上班,然后开始了与李某接触,并申请司法调解,经过多次沟通双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女儿由女方抚养,婚后购置的住房一套及室内的家具家电等一切物品的一半归女方所有另一半折抵女儿抚养费亦归女方所有,并确定了开庭的日期通知李某回来开庭,开庭当天达成调解。至此,双方均解脱了,各生欢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