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张某女(化名),系信阳平桥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十几年前国企倒闭,为了照顾下岗职工,单位当时将办公楼(几间平房)分给职工居住。张某女分得一间20多平方的办公室,折合张某女与其丈夫的工龄,张某女当时支付房改房款3000余元(有正规购房发票)。考虑到父母年迈,住郊区十分不便,张某女便将父母接过来居住,并在分得的上述办公房前又搭盖一间房屋,形成一小套房屋。
父母在世时,兄弟姐妹几个倒也相安无事,2003年,张某女父母相继去世,办完丧事后,张某女欲收回房屋。但此时,张某女的哥哥张某男突然表示,房屋属于父母遗产,谁也不能擅自处分,为此兄弟姐妹反目。张某女无奈之下起诉至要求,请求法院确认张某女对该房屋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
后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判决张某女对诉争房屋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
诉讼过程一波三折
开始张某女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张某女坚称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当时一审法院认为法院不能确定房屋所有权权属,驳回张某女的起诉,张某女通过律师上诉,信阳中院认为本案原告没有别的救济途径,依法驳回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裁定,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在发回重审时,张某女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诉争房屋的排他性的使用权。经过二审开庭,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确认张某女对诉争房屋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
确认张某女对诉争房屋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是确认房屋所有权,还是确认房屋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