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丁某带几个工友在信阳羊山新区某楼盘干活,系模板工。工程完工后,上面工头陈某某与丁某、董某等核对工作量,确认总的劳务尾款为70000元,其中丁某班组应领44500元,当时丁某、董某分别作为两个班组的班组长一起去找陈某领款,虽然是一起去的,但陈某将70000元支付给董某,由董某代领后再向丁某班组支付其应得劳务款。但董某实际只付给丁某28500,少付了16000元,丁某及工友不服,找董某交涉,董某耍赖,说找上面工头陈某要,丁某又找到陈某,陈某说劳务尾款已全部结清,与其再无关系。万般无奈之下,丁某以董某及陈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平桥区法院甘岸法庭,作为代理律师,我们走访了几个工友,采集证人证言,再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经办法官最终采纳这些证据,判决董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董某不服,向信阳中院提起上诉,经过二审据理力争,信阳中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董某的上诉请求。
一波三折
一审判决陈某与董某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向丁某支付劳动报酬16000元。
成功收回工地血汗钱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成功收回血汗钱。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由谁来承担付款责任,董某说找陈某,陈某说找董某,两方都在踢皮球,相互推诿。律师经研究发现,其实劳务款应该由陈某直接支付给丁某,陈某在未征得丁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让董某代领,所以陈某与董某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