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惠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3日 4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X平,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李惠,青海徐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子,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85年1月15日出生,户籍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现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李惠,青海徐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310056490XXXX,住所地:青海XX园海湖大道XXX口。
法定代表人:康X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伟,该公司债权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生,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7年4月20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存,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87年6月15日出生,户籍地:青海省湟中县,现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上诉人董X平、高X子因与被上诉人青海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高X生、张X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XX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X民初30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未查明案涉车辆的现状,亦未对车辆的处理及残值等事项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即判决由董X平、高X子向华鑫公司支付买卖合同价款,不利于双方当事人纠纷的解决。为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本案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X民初30X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董X平、高X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98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