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继承之诉,法院判决两继承人一人一套房子并对其他财产进行了分割。那么办理过户手续时,还需要双方配合吗?可不可以单方申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可知,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因此,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是可以自己单方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在此提醒的是,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但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生效,不需办理房屋登记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该房屋享有的物权并不完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ニ)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